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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通知称,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清远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通知显示,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同时,为保障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未能在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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